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强化校风、校纪,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培养目标,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令第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违纪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使用
第六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
(一)未解除处分前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含竞赛类奖项)的资格;
(二)未解除处分前取消申请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的资格;
(三)学生干部(含社团负责人)要撤销其职务,未解除处分前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
(四)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送交党委组织部门,由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受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在校时间不满处分期限的,处分期自处分之日至毕业离校日。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以及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行为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为首的、组织的、策划的、煽动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违纪后故意隐瞒、包庇他人、无理取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的;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伤害他人不主动救护的;
(九)有其他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经教育后,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表现突出的;
(四)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后果,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五)受胁迫、诱骗违纪的;
(六)违纪时未满18周岁的;
(七)违纪学生系精神疾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八)有其他从轻、减轻、免于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扰乱公共安全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策划、组织、煽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的骨干成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一般成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和光盘,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或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财产、人身权利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勒索、诈骗、非法侵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行为性质、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给予处分;
盗窃未遂者,情节严重或涉案物品价值较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煽动并带头起哄滋事,不听劝阻、用语言或行动挑起事端,用各种方式挑衅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造成人身伤害者,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煽动、怂恿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的):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结束后,本人或者纠集他人继续报复或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八)威胁、侮辱、诽谤教师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须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十)犯有本条两款以上所列违纪行为的,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携带、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扰乱社会公德、校园秩序与管理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八条 有损社会公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恐吓、诬陷、偷拍他人隐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影响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称号、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递,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品行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扰乱校园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挪用或者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消防器材等公共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教室、图书馆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风校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八)酒后滋事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将宠物或者有害生物带入教室、图书馆、公寓、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以集体名义组织学生离校外出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违反学术道德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张贴、传播、浏览不良或有害信息或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侵犯他人隐私,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秘密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影响网络及管理系统正常使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数据等秘密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许可,擅自将学校集体的或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公布或转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盗窃、私刻、伪造公章;
(三)伪造教师及他人签名;
(四)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各类获奖证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五)故意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
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扣留或挪用他人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工资等款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燃烧各类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者发热电器的,私自改、接电路及其相关设备,乱接灯头、插座、多用插排的,存放、使用各类炊具、炉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无法查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
(三)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如液化气、酒精、煤油、汽油的)、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具、枪械(含气枪)及违禁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无法查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
(四)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擅自调整、占用、转让、出租、加装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楼道存放自行车、卫生工具等杂物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屡教不改的,在宿舍内外贴字画海报、涂写乱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每学期超过3次晚归,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喝酒、打球、经商,在公寓内外大声喧哗、哄闹,不听劝阻,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和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乱扔垃圾及向楼道、楼梯、楼外泼水,随地吐痰、口香糖等不遵守宿舍卫生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挪用或者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消防器材、家具等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节 旷课、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无故旷课、擅自离校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研究生达10课时、本科生达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研究生达11-20课时、本科生达21-4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研究生达21-30课时、本科生达41-6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研究生达31-40课时、本科生达61-8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研究生达41课时、本科生达81课时,给予退学处理。
计算旷课课时,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包括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课程;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以下考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从劝告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者私自调换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开考15分钟后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考试过程中擅自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在考场及周边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第三十条 以下考试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期间,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电子设备等藏匿于试卷、课桌、座位旁、文具盒、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的;
(二)闭卷考试期间,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三)在试卷上辱骂教师,或出现有违背大学生道德准则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的内容的;
(四)使用自备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考试结束后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窃取考试试题未遂的。
第三十一条 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五)相互核对试卷的;
(六)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七)故意多领试卷或在考试中将试卷、答卷私自带离考场的;
(八)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一)为替考行为提供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向考场外发送或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抢夺、窃取考试试卷或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七)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本科生违纪行为;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处理研究生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建议;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调查、取证,并向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向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九)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严禁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分的根据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一般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分管领导决定。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等工作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四十条 有关调查、询问等笔录应当交被调查、询问的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调查、询问的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调查、询问的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做出文字说明。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调查、询问的人要求就被调查、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调查、询问涉嫌违纪的未成年学生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同意的第三人到场。
第四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见附件1),由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 在调查和听取学生陈述、申辩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予处分。
(二)确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本条例及学生违纪事实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1.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决定。
2.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做出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专门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相关学院负责人。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做出退学处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做出处分决定的,应当形成违纪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本科生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起草,以学校名义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院、班级、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由所在学院5日内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 关于申诉的具体程序及事项,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离校。
第四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处分),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为同学服务,无任何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学生违纪解除处分审批表》(见附件2),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签署意见,本科生授权由学生工作处审批、研究生授权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经批准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审批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政学〔2012〕1号)和《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政研〔201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2.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解除处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