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社会实践和创新教育工作,完善社会实践、创新教育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广大师生的实践和创新热情,凝聚学术精神、培育创新意识和提升实践能力,根据《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业绩认定量化管理及奖励办法》(政教〔2018〕11号),结合我校建设全国一流财经特色名校的战略部署和人才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师生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成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指在全国或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主要指在省级以上范围内开展的能够体现我校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和能力,反映我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赛事。依据赛事主办方性质、层次和赛事成熟度、影响力,我校分三类进行表彰。
一类竞赛为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和全国性竞赛,由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团中央等国家部委主办的竞赛活动。
二类竞赛为具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竞赛,由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团中央等国家部委和团体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指导委员会、学会主办的竞赛活动。
三类竞赛为一般性的全国和全省竞赛,即指其他全国或全省范围内针对大学生的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竞赛等。
第五条 一类竞赛获奖团队为创新实践团队,二、三类竞赛以及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获奖团队为创新实践培育团队。
第六条 学生专利和学术成果
本科生专利和学术成果的奖励按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政研〔2013〕15号)执行。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主持的科研课题和获得的专利成果,执行我校研究生院的有关奖励规定。
第三章 计分标准
第七条 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计分标准
表1 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计分标准
单位:分/项
分值 属性 |
A1 |
A2 |
B |
C |
奖励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一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一等奖 |
一类 竞赛 |
150 |
100 |
50 |
20 |
20 |
15 |
10 |
5 |
二类 竞赛 |
20 |
10 |
5 |
3 |
1 |
0.8 |
0.6 |
0.4 |
第八条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计分标准
表2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计分标准
单位:分/项
分值属性 |
A2 |
B |
奖励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分值 |
5 |
3 |
2 |
0.5 |
0.4 |
0.3 |
第九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项目按照二类竞赛国家三等奖标准计分。社会实践活动不设置奖项等次的,按照相应层次的三等奖标准进行计分。
第十条 多人合作指导学生获奖的计分方式,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业绩认定量化管理及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奖励标准
表3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项
奖励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奖励金额 |
2 |
1.5 |
1 |
0.8 |
0.5 |
0.2 |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奖励标准
表4 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项
奖励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一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一类竞赛 |
30 |
20 |
15 |
10 |
1 |
0.5 |
0.2 |
二类竞赛 |
3 |
2 |
1 |
0.5 |
0.15 |
0.1 |
0.05 |
三类竞赛 |
0.04 |
0.03 |
0.02 |
0.01 |
— |
第十三条 一类竞赛获奖团队(创新实践团队)奖励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业绩认定量化管理及奖励办法》执行,指导教师奖励按照以上标准的50%执行,剩余部分由团队和指导教师自行协商分配。
二、三类竞赛以及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获奖团队(创新实践培育团队)学生奖励按照以上标准的50%执行,剩余部分由团队和指导教师自行协商分配。国家优秀奖和省级特等奖按照省级一等奖标准予以奖励,省级优秀奖不予奖励。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项目按照现行有关标准执行。社会实践活动不设置奖项等次的,按照相应层次的三等奖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会同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部门于每年年初审定上一年度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成果,并根据比赛主办方性质、层次和赛事成熟度、影响力等对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活动进行评估,调整原有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活动及类别,认定并确定下一年度新增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活动及类别。学生参加未认定的比赛时,需提前申请认定,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实践和创新成果统计以自然年度为准,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获奖时间及奖励级别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发文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十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须提供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各学院组织申报,由校团委会同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部门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同一项作品只能参加创新创业竞赛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其中一类申报,同一项作品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按照最高层次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成果,可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创新活动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试行)》(政学〔2018〕13号)的规定申请获得第二课堂实践创新活动学分并计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九条 本科生获得高层次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成果与本学科专业相符或相近的,可以代替毕业论文(设计),按照教务处有关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一类竞赛经费从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专项经费列支,二、三类竞赛从学校划拨经费列支,不足部分从学校三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学院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成果奖励办法,对本学院在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师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称号获得者、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等德育教育成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实践与创新成果奖励办法》(政学〔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创新竞赛活动一览表
附件
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创新竞赛活动一览表
类别 |
活动名称 |
主办方 |
社会实践和 志愿服务 |
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等 |
山东省大学生“调研山东”社会调查活动 |
团省委 |
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 |
团中央等 |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评选表彰活动 |
团中央 |
一类竞赛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团中央等 |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
团中央等 |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教育部等 |
二类竞赛 |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 |
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大赛 |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教育部等 |
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等 |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项目 |
教育部 |
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