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分党校的作用,推进分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党委党校(以下简称分党校)是培训轮训党务工作者、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分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要求,围绕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工作大局,针对培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分党校的工作职责与任务是,落实教育培训任务,搞好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总结,积极探索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培训工作水平。
(一)根据学校党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基层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分党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全体党员的日常教育与集中培训;
(三)做好党务工作者的日常教育与集中培训;
(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参与学校党校党员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的组织、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分党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六)完成学校党校、基层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以基层党委为单位建立分党校。分党校在学校党校的指导和所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分党校校长由基层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基层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校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七条分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由3-5人组成。校委会全面领导分党校工作,委员由所在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主持。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八条分党校应按计划合理组织培训,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实效性。
(一)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党支部书记、委员及其他党务干部原则上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新担任的党支部书记、委员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基层党组织的任务,党支部书记、委员和组织员的职责,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政策法规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和应具备的能力。
(二)党员教育培训。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培训内容为:党章,党的政治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制度,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纪和反腐倡廉,经济、文化、法律、科技和管理等知识。
(三)新党员教育培训。新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为:党章,党的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制度,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纪律和反腐倡廉。通过教育培训,帮助学员加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使之从思想和行动上真正入党。
(四)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中理论教育环节16学时,社会实践环节8学时。培训内容为: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发展党员工作要求。
要积极探索实行分党校集中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方式。
(五)入党申请人教育培训。每年进行一次教育培训,以党支部为单位集中开展。培训内容为: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发展党员工作要求。
(六)专题研讨。围绕中央、省委的重大战略部署、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培训对象和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第九条分党校的教学可以根据培训对象和教学目的,采取自学、专题讲座、先进事迹报告、研究式讨论、双向交流、学员论坛、社会实践与考察、访谈等不同形式。
第十条分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学习考核制度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十一条分党校要根据教学需要和学员的特点,编辑教学培训资料。
第四章 队伍建设和学员管理
第十二条分党校要根据需要,选聘校内外专家学者、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担任分党校的兼职教师,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分党校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由分党校负责。兼职教师的聘期三年,试用期为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分党校的干部、教师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到分党校讲课,要坚持与学员座谈、交流、研讨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分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考试管理,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 条件建设与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培训场所是分党校工作的必备条件。授课应以校内集中培训为主。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协调配合,积极做好各方面保障工作,保证培训工作有条不紊进行。要加强分党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条件的建设,保障分党校完成职责任务。
第十八条分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和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分党校培训工作的需要。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党总支不设分党校,自行负责本单位教育培训对象的日常教育和集中学习,集中培训由党委组织部、党校协调,党总支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5年11月13日